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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8.12.14 10:531531

重庆市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城镇化进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实施城镇化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城镇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 二00四年三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渝委发[2003]14号),努力开创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环境优美的新型城镇发展格局,促进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化进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贯彻“五个统筹”,做到“五个坚持”。在城镇化进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实施城镇化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环境保护摆上重要位置并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握城镇化的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城镇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三、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奋斗目标:到2007年,全市所有城镇的工业污染源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城镇环境污染状况进一步减轻,生态破坏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城镇空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二级标准,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50%以上,城镇饮用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和中心城镇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60%和70%以上。到2010年,城镇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镇环境功能区基本达标,生态型城镇基本框架初步建立。到2020年,城镇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城镇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实现生态良性循环,形成高效、和谐、持续发展的生态型城镇体系。

主要任务:制定和实施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合理调整结构和功能分区;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高城镇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强化城镇工业污染防治;狠抓城镇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控制养殖业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环境功能;强化城镇环境管理,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充分发挥城镇环境规划对城镇化的先导作用

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把环境规划作为城镇发展的重要依据,防止在城镇发展中发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各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相关部门在编制城镇发展、资源利用规划时,要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开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建制镇要按照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环发[2002]82号)要求,认真编制城镇环境规划,并切实监督实施。2004年重点抓好45个中心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及审定。

五、加强分类指导,优化城镇产业发展结构与布局

新建城镇或对现有城镇进行大规模的区域开发,均应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活动的环保要求并加以落实,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破坏性建设。要抓住城镇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减少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总量,杜绝“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快淘汰能耗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的工艺、设备及企业,积极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艺,提升城镇新型工业化水平。要合理布局园区,努力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通过城镇化促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做到城镇功能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都市发达经济圈要紧紧围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和山水园林城市,引导、支持发展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对布局不合理且污染严重的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关迁改调措施,防止污染原样搬迁和造成新的布局不合理。要大力发展都市型产业,实施都市圈生态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城市绿色屏障工程建设,形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新型城市格局。

渝西经济走廊地区要限制发展耗水型产业,并加快次级河流污染整治的步伐。新建或迁入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水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化工、医药等企业,应搬迁至规划确定的园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搬迁企业,应选择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较好的区域建设。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要立足于自身资源特点和经济基础,以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为重点,开发库区农产品优势资源,发展生态经济,用高新技术改组改造传统产业,扶持优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低污染的特色加工业,强化库区水污染防治,做大做强三峡绿色旅游业和武陵山区特色旅游业,打造“高效生态农业走廊”,努力做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态保护

要加强城镇生态保护的指导与管理。主城区要建立城市绿化屏障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区域中心城市要按环保模范城区的标准建设和规范;对移民迁建城镇,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防止造成建设性生态破坏;对工矿区的城镇,要围绕矿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大矿区生态恢复与土地复垦力度;对旅游型城镇,要强化旅游环境保护,确保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良性发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和中心城镇要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切实解决居民稠密区烟尘污染问题。要按城镇环境规划要求,划定畜禽及水产禁养区、限养区和发展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尽快研究制订生物安全、养殖业污染控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管理办法。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加强公园、绿化带、草坪的建设和保护。

七、加快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对废物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区域或流域整治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给予政策引导和优惠扶持。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镇生态保护和建设,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环境保护费用的格局。

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城镇规划发展目标和经济发展水平,突出适用性。污水处理可选择自然和人工净化处理在内的各种适用工艺技术。垃圾处理可采用卫生填埋、堆肥、厌氧发酵等多种措施。污水和垃圾处理均可采取整体设计、分期实施、先低级处理、后高级处理的方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有条件的毗邻城镇走联合投资建设、集中处理的路子,以实现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稳定达标的目的。

八、切实提高城镇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组织机构、人员和任务的落实。应优先在中心城镇和“经济百强镇”及城镇化程度较高且环境问题突出的城镇,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环境监测装备;其他乡镇也应有环境保护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源信息库,加强对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及趋势分析的研究,建立比较科学、易于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迅速提高执法、监测装备水平,开展中心城镇环境质量监测,为营造良好的城镇人居环境提供基础条件。

九、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示范,鼓励公众参与环保行动

继续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区县、环境优美城镇、环保示范景区、生态园区、绿色社区等活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争创国家级、市级环保模范区县和环境优美城镇。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新风尚,将保护环境的行为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为全市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建立、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正确处理好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把环保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形成城镇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局面。开展环保目标的行政监察,实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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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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