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民航无线电陆空通信频率多次受不明电磁波干扰,严重危及民航飞行安全;一些单位、个人在机场附近施放气球、风筝、燃烧秸秆等,对飞机安全起降构成严重威胁。今年3月21日,因系留广告气球失控升空,致使重庆江北机场进出港航班关闭1小时、6个航班备降成都、2个航班备降贵阳、1个航班返航成都,造成了极坏影响。为确保航空飞行秩序正常运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3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民航飞行安全工作
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抓好民航飞行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加强对安全工作薄弱环节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重特大民航飞行安全事故的发生,把民航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努力抓好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顾全大局,通力协作,认真履行民航飞行安全管理职责。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民航导航台、无线电发射点、差转台、雷达附近区域和航线区域内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禁在机场附近焚烧秸秆、垃圾等物品,严禁放飞鸟类动物、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同时,要加强民航导航台、雷达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加强对大功率无绳电话、超高建筑、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管理。
(二)气象部门要按照《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的规定,切实加强系留气球施放技术资质和技术资格的管理,严格限制施放数量,定期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现场技术进行指导。要把好源头关,对机场所在地(渝北区、万州区等)、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部新区)、近郊区(巴南区、北碚区)以及飞行航线区(涪陵区、綦江县、南川市)实行禁放,不得批准任何系留气球施放;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等非禁放区系留气球的施放数量和施放期限要进行严格控制,督促施放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守护制度和制定应急措施;要加强对系留气球施放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切实杜绝安全隐患。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和《 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 》,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积极预防和减少对航空专用频率的干扰。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市政、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严格依法审批系留气球广告,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系留气球广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市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无线电磁环境的有效控制,对违章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规划部门要严格规范机场净空区域以及民航导航站、雷达站电磁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建设,禁止在机场净空区内违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设施。
(六)民航重庆监管办要加强对重庆辖区内各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民航导航站区域、电磁保护区域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的文本和图说,加强对上述区域的监管,发现或获取失控气球、电磁波干扰、焚烧农作物秸秆等信息,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尽快处置,消除隐患。
(七)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对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监督管理,加强系留气球施放场地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系留气球施放过程中违反 消防法 规的行为。
(八)市政部门要加强系留气球施放的监管,严格场地审批。对不具备施放技术资质或未经批准施放的,不予审批;对已批准施放的单位,要加强场地监督管理,督促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肃查处违规施放行为,确保系留气球的安全施放。
(九)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民航安全大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众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在全市立即开展一次民航安全大检查。
(一)有关区县检查本区域的施放系留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以及焚烧秸秆、建筑超高设施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等行为;
(二)市气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空飘系留气球的检查;
(三)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民航重庆监管办开展民航飞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有关地区、部门的指导和督查。
各牵头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联系人:匡建;联系电话:89016962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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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