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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2018.12.24 11:231399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采矿活动历史悠久,采矿业发展迅速,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矿产资源开采也不同程度地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凸显出矿产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共同构建和谐平安赣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平安赣州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对滞后,我市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环境保护治理的问题,致使矿山地质环境受到破坏后未能及时治理恢复,成为矿区所在地不稳定因素之一,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创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良性互动的新路子。

二、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和恢复治理的规划

各县(市、区)要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查清生产矿山和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要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地逐步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三、认真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我市是赣江源区和东江源头,矿山占地面积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任务艰巨。为了更好地落实“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目前我市的实际,市政府决定试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缴存的以备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和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的资金。

(二)采矿权人,必须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做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书面承诺,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原则上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矿区范围跨县(市、区)的,由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三)备用金的缴存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山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矿区面积、开采方式、矿种等因素确定(具体收存标准见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缴存标准》)。

备用金原则上实行一次缴存。确有困难的,在采矿权人出具缴款计划和承诺书,并经负责收取和管理其备用金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缴存,但首次缴存额度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余额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全部缴清。

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已列入国家和省专项治理的采矿权人,经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已恢复治理的面积减缴备用金。

(四)采矿权人缴存备用金,应当按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通知书》的要求,缴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专户”。

已取得采矿权而未缴纳备用金的采矿权人,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同时,按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缴存备用金。

新办矿山凭缴款回执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发证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办理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应重新核定缴存备用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其备用金及利息一并转让,并从批准转让之日起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五)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后,应当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方法及标准由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返还备用金及其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50%;剩余50%预留3年,满3年后治理项目稳定有效的,本息全部返还。

(六)备用金收存专户由财政部门核准设立,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建立相应的收存台帐、往来帐和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是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备用金制度的实施。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备用金的收存和管理工作。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人和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用金缴存、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如按一般标准缴存的备用金难以确保完成治理任务的,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备用金应当不少于治理费用”的规定,以治理方案的经费预算为依据,缴足备用金,签订恢复治理责任书,落实其治理责任,以建立和完善“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新机制,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矿权人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在开采过程中依法及时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采矿许可证期满、矿山停办或者关闭之前,采矿权人要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市、县两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矿区所在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按照《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专项规划要求,经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矿区所在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五、加强领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负责。矿山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实行属地管理,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接受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矿山环境与治理工作。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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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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