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国务院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示范生态创建为载体,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重点搞好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等措施,力争到2010年,全市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遏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市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影响农村环境健康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3个县(市)开展生态县创建工作、10个乡(镇)成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0个村成为市级以上生态文明村。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3个县(市)成为国家级生态县、25个乡(镇)成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200个村成为市级以上生态文明村。
二、着力解决农村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结合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搞好水源保护区保护与合理利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集中饮用水水源要划定保护区,重点抓好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对分散供水水源要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卫生技术评估工作。
(二)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引导农民开展村庄绿化,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逐步消灭“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柴草乱垛、畜禽乱跑”的现象。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污水治理的指导,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对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开展污水处理试点工作;城建、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村建立垃圾站,实行生活垃圾定点存放,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通过开展改厕,逐步推广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发改和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提高建设标准,实行“一池三改”,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三)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各县(市、区)要制订和完善村镇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环境功能区划和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村镇工业企业布局,按照村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发展村镇二、三产业。坚持有计划开发矿产资源,严禁私采乱挖行为,对生态已遭到破坏的矿区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发改、环保、土地、水利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对农村工业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新上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水土保持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水保方案审批、 “三同时”制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防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的 “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农村工业园区同类企业、同类行业要实行集中建设,农业园区特色产业要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循环化生产建设,努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改变人畜混居现状,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发改、环保、畜牧等部门要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部门要监督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行建设,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必须限期治理到位。环保、水利部门要开展小浪底水库和陆浑水库等水域的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严禁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部门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摸清农业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素,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积极推行秸秆还田、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严禁露天焚烧。
(六)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环保部门要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农业部门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和生产基地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努力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对矿产、交通、水力、旅游和新农村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防止出现新的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现象。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街道绿化、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
(八)大力开展创建示范工程活动。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实力强的乡(镇)、村率先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推动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开展。
三、切实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县、乡(镇)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靠科技,创新机制;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和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二)采取措施,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起主导作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排污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无公害及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同时要研究制定乡(镇)、村庄投入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加强农村环保基层队伍建设和农村环境监测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环境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逐步建立环保监察员制度,制订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把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重点做好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和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三下乡”活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定期公布区域农村环境状况。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项目立项。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开展环保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在乡(镇)和农村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权益环保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其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农村中小学也要在社会生活课程中增加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增强农村少年儿童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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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