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现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四、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依法查处煤炭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审查批复;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系统的审查,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省军区:依照省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江苏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六、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一)负责指导全省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工作。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
七、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全省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省内河(属国家海事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除外)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九、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等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组织重大施工质量的调查处理,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省卫生厅:负责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可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负责核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二、省财政厅: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十三、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省民政厅:负责按规定对因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贫困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十六、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省防汛防旱工作。
十七、省农林厅(省林业局):负责全省农林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十八、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和有毒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做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省内核设施安全。
十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省渔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渔港安全监督、渔船安全检验和船员培训;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负责指导和组织重大渔业事故抢险救助和监督渔业生产安全;在全省渔港和管辖海洋与渔业水域依法实施巡查监视。
二十六、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二十八、江苏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九、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负责省地勘局系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省邮政局:负责全省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有关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三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省管理局:负责省内民用机场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并在上级机关的授权、委托下,监督管理江苏省境内的其他民航单位的航空安全;参与并协助国务院、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发生在江苏省境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保险责任事故防范工作;参与保险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四、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五、省农垦总公司:负责全省农垦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六、省电信公司: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和通信事故,保障电信通信安全畅通。
三十七、省妇联:负责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的事故隐患。
三十八、省消防总队: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三十九、省电力公司: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负责全省烟草系统和烟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二、南京铁路分局:负责所辖铁路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三、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四、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工作,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发放推广许可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五、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业的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和管理;组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检查;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上报;对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四十六、省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合资与地方铁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在省核应急协调委领导下,负责实施全省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场外防护、救援等核应急响应工作。
四十八、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参加事故调查。
四十九、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协调新闻媒体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五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五十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
五十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保障省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
五十三、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通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十四、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全省盐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以上各成员单位还应负责本系统内直属、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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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