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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办事细则」

2019.01.09 10:431105

修正「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办事细则」

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空气品质保护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空气污染物之分布与影响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空气品质保护相关研究发展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五)关于空气品质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六)关于全国空气品质保护年报之汇编事项。

(七)关于空气污染防制费征收及运用之规划事项。

(八)关于全球大气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之因应及推动相关事项。

(九)关于空气污染对人体、环境及生态影响之资料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一○)不属于本处其它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防治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防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防治技术之研究发展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五)关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与恶臭防治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治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固定污染源之许可、登记及管理规划事项。

(八)其它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及恶臭防治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技术之研究发展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五)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新型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合格证明文件之核发事项。

(八)关于其它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噪音、振动管制与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污染之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噪音、振动管制与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之辐射污染防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噪音、振动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修正「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办事细则」

="TEXT-INDENT: 2em">(四)关于噪音、振动管制技术之研究发展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五)关于噪音、振动与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污染之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噪音防治设备、振动防治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新型车辆噪音合格证明文件之核发事项。

(八)关于全国噪音、振动管制年报之编撰事项。

(九)关于其它噪音及振动管制事项。

第6条 水质保护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河川、湖库水质保护政策、方案之拟订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水质保护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河川、湖库水质影响调查、监测及水质标准之拟订事项。

(四)关于水区及水污染管制区之划定及总量管制方式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非点源污染防治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水污染管制区污染行为之管制督导事项。

(七)关于水体水质保护科技发展及水质模式之研发应用事项。

(八)不属于本处其它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废水污染源管制政策、计画之拟订、推动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废水排放各项许可、专责人员、申报制度之规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废水污染源之调查与资料之研析及运用事项。

(四)关于工厂、矿场事业废水排放管制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五)关于水污染防治费征收、运用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污水污染源管制政策及计画之拟订、推动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污水排放各项许可、专责人员、申报制度之规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污水排放管制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五)关于污水污染源之调查与资料之研析及运用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海洋与地下水质保护政策、方案之拟订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海洋污染之调查、监测与资料之研析及运用事项。

(三)关于海洋污染防治计画之规划、审核、推动、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五)关于废(污)水海洋放流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废弃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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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海洋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七)关于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八)关于地下水污染之调查评估、管制、整治复育与财务等措施之规划、推动、督导、审核及执行事项。

(九)关于地盘下陷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河川流域污染整治项目计画之拟订、规划、审核、宣导、推动、协调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河川污染整治项目计画之调查及资料之研析运用事项。

(三)关于整治项目计画之废(污)水河川放流之许可、申报及管制督导事项。

第7条 废弃物管理处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与资源回收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与资源回收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与资源回收之审核、督导、奖励及管制事项。

(四)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资源回收之调查与资料之搜集、管理及研析事项。

(五)关于一般废弃物资源回收设施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六)关于其它一般废弃物减量及资源回收管理事项。

(七)关于一般废弃物减量回收再生之技术发展及资料搜集事项。

(八)关于一般废弃物前分类厂设置计画之推动事项。

(九)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一般废弃物回收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一○)不属于本处其它各科之事项。

二 第二科:

(一)关于一般废弃物管理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一般废弃物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之规划事项。

(四)关于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工作之推动事项。

(五)关于一般废弃物处理场(厂)操作、维护技术之发展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六)关于非生产事业之机关、机构进口一般废弃物防治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其它一般废弃物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事业废弃物管理政策与方案之研订、推动、督导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事业废弃物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事业废弃物流向追踪、调查与资料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工业减废之推动事项。

(五)关于其它事业废弃物综合管理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关于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进口废弃物清理设备用途证明之核发事项。

(三)关于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购置自动化、资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投资抵减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四)关于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之规划事项。

(五)关于其它事业废弃物管理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过境及转口之审核许可事项。

(四)关于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五)关于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法规之解释及宣导事项。

(六)关于废弃物非法弃置行为之管理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事项。

(七)关于其它输入、输出、再利用及非法弃置相关事项。

六、第六科:

(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土壤污染整治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土壤污染之防治、调查评估、管制、整治与财务措施之规划、推动、督导、审核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其它土壤污染防治事项。

第8条 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环境用药政策、方案与措施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环境用药评估技术之研究发展与调查资料之搜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环境用药管理证照制度之规划、审核、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不属于本处其它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技术之研究发展与调查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措施之规划、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证照制度之规划、审核、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灾害防救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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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饮用水管理政策、方案与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饮用水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饮用水管理技术之研究发展与调查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饮用水管理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环境卫生与居家环境虫鼠管理政策、方案、计画之研订、推动、督导、执行及评估事项。

(二)关于环境卫生与居家环境虫鼠管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环境卫生改善与居家环境虫鼠管理技术之研究发展、调查资料之搜集、管理、研析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环境卫生与居家环境虫鼠管理措施之规划、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天然灾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订、指导、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环境卫生与环境虫鼠管理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第9条 管制考核及纠纷处理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直辖市、县(市)环境保护机关执行全国性重要环境保护政策、方案、计画、措施及法规之管制考核事项。

(二)关于环境保护事务管制考核制度、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上级机关列管案件之追踪事项。

(四)关于其它列管案件之追踪考核事项。

(五)关于环境保护管制考核工作之协调配合事项。

(六)关于环境保护事务管制考核人员协调连系之规划事项。

(七)不属于本处其它各科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环境保护事务之调查、协调、分析、报告事项。

(二)关于环境保护案件重大陈情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环境工程技师签证之查核事项。

(四)关于人民陈情案件处理之调查及管制考核事项。

(五)关于环保标章技术、制度之规划、研发、推动及追踪考核事项。

(六)关于配合宣导、推广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之建立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害纠纷事件鉴定与处理法规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二)关于重大公害纠纷事件之协助鉴定、处理、追踪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公害纠纷事件处理资料之搜集、管理及研析事项。

(四)关于公害纠纷事件鉴定与处理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公害救济制度之研究规划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组织编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修正、解释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及动态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工作简化之推行事项。

五、关于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及公务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考绩、奖惩、差假及勤惰管理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事项。

九、关于本署与所属机关职员出入境案件之拟办事项一○、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5-1条环境督察总队分设七科及北、中、南区环境督察大队,各科及各区环境督察大队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环境污染源抽查及复查业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二)关于污染防治(制)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业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三)关于业务执行之管制考核事项。

(四)关于业务执行之新闻协调处理及综合性业务事项。

(五)不属于本总队其它各科及各区环境督察大队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估书件及审查结论执行之监督事项。

(二)关于生活环境改造计画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规划之相关事项。

(四)关于营建工地、砂石场(车)空气污染管制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五)关于清洁人员安全卫生及福利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水质管理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重点河川污染整治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之审查事项。

(四)关于水污染防治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事业废弃物污染管制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事业废弃物非法弃置场址之污染调查处理事项。

(三)关于厨余再利用之推动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建筑废弃物与巨大家具处理之规划、协调及监督事项。

(五)关于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申请案件之汇整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一般废弃物污染管制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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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垃圾处理计画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跨区垃圾处理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一般废弃物处理场兴建与营运管理计画审查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五)关于垃圾场封闭、复育及绿(美)化事项。

(六)关于河川行水区内垃圾之处理事项。

六、第六科:

(一)关于海洋污染处理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灾害处理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公害陈情及公害纠纷之通报管制事项。

(四)关于天然灾害与灾后环境复建(含饮用水水质抽验及自来水事业灾情通报)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五)关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紧急措施、列管与整治之协调及监督事项。

七、第七科:

(一)关于环境监测调查业务综合规划事项。

(二)关于河川、湖泊、水库、海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监测执行之督导事项。

(三)关于饮用水(含自来水)水质及包装水、盛装水水源水质稽查调查执行之督导事项。

(四)关于环境督察信息系统之规划、建制及管理维护事项。

(五)关于地方共通性环保应用信息系统之推广、协助及考核事项。

八、北、中、南区环境督察大队:

(一)第一队:

1关于辖区环境污染源抽查及复查业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2关于辖区污染防治(制)执行之协调及监督业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3关于公害陈情、公害纠纷、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与其它环境污染、毒性化学物质灾害及天然灾害(含饮用水水质抽验及自来水事业灾情通报)之通报事项。

4不属于本督察大队其它各队之事项。

(一)第二队、第三队及第四队:

1关于辖区空气污染、噪音、水污染、废弃物处理、毒性化学物质、环境用药之抽查及复查事项。

2关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紧急措施、列管及整治之配合事项。

3关于跨直辖市、县(市)环境污染源稽查及环境污染调查事项。

4关于协同环保警察取缔环保犯罪案件事项。

5关于公害陈情、公害纠纷、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与其它环境污染、毒性化学物质灾害及天然灾害之现场紧急处理事项。

(三)第五队:

1关于污染源稽查及调查案件之样品检验事项。

2关于河川、湖泊、水库、海洋、土壤与地下水监测之协助执行及抽查事项。

3关于饮用水水质与包装水、盛装水水源水质之稽查、调查及检验事项。

4关于实验室各项品保、品管事项。

(四)第六队:

1关于大队各项支持稽查之行政事务事项。

2关于大队业务执行之管制考核事项。

3关于大队信息系统之管理维护事项。

4关于大队其它综合性业务之执行及管理事项。

第20条 本署每周举行主管会报一次,每月举行行政事务检讨会一次,每二个月举行全国环保机关业务协调联系会报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其实施要点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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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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