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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2019.01.23 13:332011

淄博市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办发[2004]42号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淄政发(2001)186号)、《淄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淄发(200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抓好安全生产是各级党委、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将进一步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促进“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淄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适用范围

(一)“一票否决”是指在当年内,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问题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取消先进、优秀、劳模(以下简称“先优模”)的评比、奖励资格。

(二)“一票否决”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非煤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水库塘坝安全事故、城市燃气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四)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作负全面责任,有最终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区县委书记、区县长,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部门、团体行政正职或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井)长、投资人等;分管负责人是指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规定,同时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重大(含重大,下同)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

3、未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但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4、故意瞒报、谎报、迟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基层单位若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分别对该单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1、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引发事故的;

2、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和治理,造成事故的;

3、未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违章指挥,无证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或者不积极组织救援,致使事故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5、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挠抵制事故调查,或者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严重干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6、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7、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

8、未突破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及格的;

9、一年内,区县被上级查出2处以上(含2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1处以上(含1处)非法地下开采矿山或者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10、拒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

11、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基层单位若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分别对该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组织实施

(一)对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市直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票否决”的建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区县或高新区部门及区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一票否决”的建议,由区县或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区县委、人民政府或高新区工委、管委会批准,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三)有“先优模”评选和年度工作考核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和“先优模”评选有机结合起来,把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落到实处。

(四)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区县、高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先优模”评选前,应事先征求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五)对瞒报、漏报事故,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骗取荣誉的单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外,单位和相关人员获得的“先优模”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单位予以撤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单位在其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一票否决”范围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一票否决”。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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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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