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加强驻并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是我市国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对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加强中央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驻并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规划,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整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
(四)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要按规定搞好对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所有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按规定做好有关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六)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生产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八)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行业)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理顺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驻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设在省、市的有关机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驻并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市的有关机构,以及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在并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所属单位、省属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市经委负责驻并中央省属工业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管委负责中央省属和市属城建相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中央省属和所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煤炭局负责除中央省属以外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水务、质监、环保、教育、旅游、卫生、农机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上述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与考核落实工作,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从综合监管角度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协调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三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事故抢险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移送有关部门。
三、加强领导,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依法行政,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安全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帮助企业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确保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二)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报表及有关情况。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重特大事故抢救工作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发生轻伤和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重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按程序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市属以上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及市属以下企业发生3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市属以下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
3、发生特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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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