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环境保护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从事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其名称采用国家关于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定名。即: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工程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工程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工程技术职务。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职务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各级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专业领域范围、发展规模、技术工作任务、现有人员和人才资源等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局直属单位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报局审批确定。对于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确定初级职务时,可不受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第五条 各级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由各单位按国家和本细则任职条件中关于基本职责的原规则定,根据科研、监测、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自行制订。并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应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科研、监测、设计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科研或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科技管理专业或工程技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初步掌握科技情报工作方法和业务技术,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情报收集、加工、供应等工作任务。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辅助性工作任务。
四、科研、技术管理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环境保护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科技管理工作的任务、方法,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及有关规定。
2、具有初步的组织工作能力,能按要求了解分管项目的工作进程,及时反映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日常管理事务工作,完成一般具体科技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科研、监测、设计岗位应具备条件
1、能够运用环保专业
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了解本专业科研、监测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环境科学基本研究方法和监测、实验技术。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环境科学课题、监测项目或技术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并能对结果进行分析、处理,写出报告。
三、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科技管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或具有工程技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基本掌握技术情报、技术开发、环境质量评价或技术咨询的业务技术和工作方法。
2、在高、中级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一般的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
3、能阅读所从事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科研、技术管理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环境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科研、技术管理方法,懂得党和国家的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按要求完成分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检查了解分管项目的工作进程,及时反映计划执行情况,能处理并解决环境科研、技术管理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九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科研、监测、设计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比较系统的环境科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或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门学科必需的实验技术,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主持和承担环境科研课题、监测项目、环境工程设计任务及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环境监测技术和环境工程设计等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科研、监测、工程设计水平方面、或取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方面、或培养初级技术人员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绩。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能较熟练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三、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比较系统的科技管理、科技情报管理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或具有工程技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从事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掌握环境科学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作的业务技术和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主持或承担环境科技情报、环境工程咨询、环境技术开发任务的能力,并具备解决从事工作领域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的从事科技情报、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工作实践经验,在为环境科研、监测、技术管理、技术决策提供技术情报、或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促进技术进步使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或培养初级技术人员方面取得明显成绩。或在上述工作之一中起主导作用。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能够熟练地阅读翻译有关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科研、技术管理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分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环境科研、技术管理的方法,熟悉国内外环境科研、技术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2、具有独立组织环境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参与制定或审查分管领域科技工作年度计划和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环境科研、技术管理经验和政策水平,在工作中取得有实用价值的环境科技成果和较明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或在培养人才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第十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科研、监测、设计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选定并承担重要的环境科研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具有丰富的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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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研究、环境监测技术或环境工程设计工作经验,取得过较高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科研、监测、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技术著作、论文,或在培养人才方面有显著成绩,并在上述成就之一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起关键性作用。
4、能够指导和培养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能够熟练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三、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现代环境科研、技术管理动向和本学科国内外动态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选定、组织或承担重要环境科技情报、环境工程咨询、环境技术开发项目或任务的能力,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及时提供水平较高的技术情报、学术论著,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使新技术、新的科研技术成果迅速推广应用。
3、具有丰富的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环境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技术情报工作提供的信息在环境科研、监测、工程设计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显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成果,或在吸收、采用、推广国内外新技术及环境工作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重大决策中取得显著成就,或在上述工作之一中起关键作用。
4、能够指导或培养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队伍的素质,对不具备任职条件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应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历,方能担任技术职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但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基本条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的条件是:
一、技术员
高中毕业,在环保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经中专水平本专业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四门以上的考试(含其他中专水平的考试)合格者。
二、助理工程师
高中毕业,在环保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经中专水平本专业基础和专业课四门以上考试(含其它中专水平的考试)合格者。
三、工程师
六十年代前期理工学科中专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十五年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考核主要专业知识达到本专业大学专科水平者;或获得国家三、四等奖,省(区、市)或部(委)二、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有突出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专业技术的重大建议,并在实践中获得实效者。
四、高级工程师
五十年代理工学科大学专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十年以上者;或五十年代前期理工学科中专毕业的主要技术骨干,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成绩显著,经评审委员会考核主要专业知识水平达到本专业大学专科水平者;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金质奖、银质奖,省(区、市)或部(委)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二条 为提高环境科研、监测及科技管理水平,适应日益广泛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协作的需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中、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应进行相应的外语考试或考查。其考核办法及免试条件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和各单位制订,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进行。局直属单位的外语考核办法需报局核批。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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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聘任和任命技术职务必须进行任职资格评审,任职资格评审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由工程技术人员申请自荐或由单位行政领导、同行专家在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履行职责考核表;
二、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论文著作、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反映本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成果的其它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
三、个人对应聘后工作的设想;
四、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的推荐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务,其提交材料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必备材料的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七至二十一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而且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国家环境保护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认真审核拟聘(任)职务人员的全部材料,尽量进行质量化考核。全面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正确地提出考核评语和评审结论。如发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成果,骗取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同级行政的领导下,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须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确认有效。各级评审委员会须制定工作守则,明确其职责、任务及相应的纪律,评审委员和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守则。
对违反政策规定,泄露内部讨论情况的评审委员,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不能按任职条件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上级主管机关有权暂停评审权限。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可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提名或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建,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五章 聘任与任命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或暂时实行任命制,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鉴定聘约,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职责、权力、义务、工资、待遇、任期、连聘、辞聘等事宜,聘约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职务由单位行政领导按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人员应聘,由各单位发给聘书。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职)的意见,并通知本人。技术职务聘任期满,连聘连任者可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评审。
在任期内,如任职者拒绝完成规定职责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家法令,行政领导可以根据聘约中关于解聘的条款,按任职权限对其解聘(免职)。
在任期内,任职者要求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聘书并按任职权限审批,经主管部门同意调离原岗位后其职务自行免除。
在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经单位行政领导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者可提前晋升。提前晋升人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对各级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成绩、履行职责的能力等,由人事干部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细则
由各单位自行制定。考核结果应存入科技、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连聘连任、晋升、调薪、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可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应聘或任职,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技术职务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技术职务的同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其职数不占用下达的相应档次的限额指标。
为发挥离休、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专长,如因工作需要,可重新聘用担任编制外的咨询或顾问性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科技干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环保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单位应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环保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国家环保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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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