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主要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妆奁制等。德国的剩余共同制、瑞士的所得分配财产制,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予以平均分割。日本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规定的“夫妻一方得对他方请求为财产之分与”、“家庭裁判所应依夫妻之协力所得财产之数额及其一切情况,定其分与数额及其方法”,法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种。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能。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从其产生形式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有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商榷。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采取“婚后取得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婚后取得制应该说是相对合理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产生的,不能片面强调财产的来源,婚后取得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有,个人财产的范围应特别规定。但婚后取得制也存在问题,一方面,财产权利可能婚前已经形成,但财产利益婚后不久就取得,配偶他方完全没有付出。另一方面,财产权利可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形成,但财产利益婚后才取得,原配偶他方付出很多却没有回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知识产权分割中,知识产品的创造、申请行政审批和行使权利、取得经济利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其间权利人一方经历了先后三次婚姻,知识成果形成于第一个婚姻存续期间,知识财产权利取得于第二个婚姻存续期间,经济收益取得于第三个婚姻存续期间,究竟应该保护哪一个婚姻关系的配偶他方呢?
2、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与个人财产婚后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曾经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提出,此条司法解释的废除不利于离婚诉讼中妇女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很多地区,男方购置房屋等耐耗生活资料,而女方购置嫁妆多是易耗消费品。如果共同生活多年后离婚,男方购置的财产仍在,女方购置的财产已经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女方还可能分得一些财产,但现在女方的权利则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世界各国婚姻法大都将婚前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不承认转化。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规定:“丈夫的财产和妻子的财产不成为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规定也适用于婚姻一方在结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日本民法典》第76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有的财产作为特有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是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的。但配偶他方可以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主张权利。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或者由于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或者由于婚后发生添附,按照民法一般理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财产的增值也归个人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形成的,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形成,财产权利的取得做出同等贡献。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后进行房屋翻盖、修缮、装修可能使用了夫妻共有财产,添附形成的财产已不同于原物,婚后产生的孳息可能是一方或双方进行投资或生产经营的收益,本就该归夫妻共有。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