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怎样确定
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文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加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必须是违法的,在医疗事故中的“违法”一词不仅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按法律规定,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人及其家属。”也就是说,现行《处理办法》仅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由医疗单位根据肇事人(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是否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来承担,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的。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与《处理办法》又一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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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