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关涉民法学领域的许多方面,如合同的成立、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竟合、法人理论、民事主体论、因果关系的理论、归责原则等,而且,有些问题在理论上尚未解决或争议很大。因此本文仅就其中的三个基本问题- - 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性质、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分析论述。为便于深入探讨,笔者首先将文中常用词语作统一说明。
医疗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将从事医疗服务的主体统称为医疗单位,而在医疗系统中则称医疗组织,并将医疗组织进一步分为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疗组织,为方便研讨,本文使用医疗单位一词,并用其指称医疗组织。从而医疗单位也就包括了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疗组织。
个体医疗组织:根据营业目的,个体医疗组织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而在我国民法将个体工商户放在“公民”一章,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个人处理,我国高法对民诉法的解释第45、46条的规定也说明了这一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医疗机构: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想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符合法人条件,它是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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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