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特征及责任认定
湖北省监察厅日前通报,咸宁市5月12日发生的手足口病患儿死亡病例,相关接诊医生工作失职,一再延误诊治是导致患儿死亡的重要原因。有关部门对6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事件简述】5月10日,患儿谢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到赤壁市官塘驿镇某卫生所就诊,被诊断为感冒,治疗两天后病情无明显好转。
12日上午,在咸安区妇幼保健院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院方要求住院收治,但家长以就近治疗为由将患儿先后转至咸安区汀泗桥镇中心医院、赤壁市官塘驿镇卫生院诊治。在官塘驿镇卫生院患儿被诊断为“疑似手足口病”,并被转至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院蒲纺医院,经专家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赤壁市、咸安区卫生局对延误诊治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相关医院2名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4名接诊医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并对这6人作出撤职、行政警告处分等处分。
【知识分析】上诉事件中,前两所医院对患者的误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从而导致了患者死亡的结果,该两所医院及相关医护人员所要承担的是哪方面的原因呢?是如何认定的呢?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医疗事故中责任程度认定: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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