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今天,1993年3月6日,吉林省白城市造纸厂苇场发生特大火灾,烧毁芦苇、车辆等,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工人违章作业导致的,提醒人们不要违规作业,遵守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概况:
1993年3月6日18时,白城地区芦苇公司车队驾驶员蔡某某驾驶东风140型带挂斗汽车载芦苇进苇场,苇场领车监卸员张某某将车领入苇场指定位置,让梁某某监卸。卸完车后,梁拿手电筒在蔡的车前引路,当蔡将车开出50米左右时,通道上的散碎芦苇将车截住,梁某某让蔡的车不要动,随后去检斤房找到苇班班长孙某某,报告误车情况。孙某某、黄某某、梁某某三人先后来到误车现场用叉子清理了一下车下的散苇之后,找来了地区芦苇车队刘某某驾驶的汽车,让刘某某帮助往外拽蔡某某的车。蔡某某的车和刘某某的车同时启动,拽出3米左右后又误住,反复倒退前进3次没有拉动,此时发现有焦糊味,孙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同时到汽车底下查看,在扒开蔡某某主车右后轮下时发现起火,刘某某喊“快拿灭火器”,但孙某某等人都没带灭火器。孙某某用大衣扑火,由于火势较大没有扑住。火将汽车油箱底部燃着,致汽车右侧油箱盖鼓开,喷出的油火引燃了9号苇垛,大火迅速蔓延致绝大部分苇垛起火。事故发生后,附近民众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救援。
事故原因:
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工人违章作业导致的。
事故结果:
事故共烧毁芦苇、麦秸、小叶樟3万余吨,苫布50张,消防带约2000米,避雷塔11座,苇捆打包机一台,东风牌140型汽车一部,烧毁铁路全封闭货车箱3节及枕木62根,经济损失700余万元。白城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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