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今天,1993年4月6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化塑制品厂发生火灾,整个厂房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7.6万元。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违章堆放危险品,遇明火而引起导致的,提醒人们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要违章操作,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概况:
1993年4月6日8时上班后,孙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化塑制品厂压球车间门口西侧用电焊焊接压模。焊接现场的周围除一条3米宽的通道外,堆满了袋装成品浮球及废料,还有数个装丙酮、乙烷的铁桶。8时20分左右,拌料员谷某某要在孙作业处西侧约1.5米左右的地方,从铁桶中抽取丙酮,即告诉孙要先停止电焊,孙同意后便离开作业处。谷用塑料管从铁桶中向塑料桶中抽取丙酮,由于操作不当将丙酮洒在水泥地面上,谷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现场。孙某某回到作业处,没有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继续电焊。在焊接约3厘米长的一段接缝时,电焊溅起的火花将洒在地上的丙酮点燃。孙某某见起火用正在焊接的方模去压地上的火苗,但火苗仍然四溅。孙与另一名工人先后取来三只灭火器,均未启动。火借风势迅速蔓延,整个厂区被大火吞噬。事故发生后,附近居民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火速赶往现场进行救援。
事故原因;
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由于违章堆放危险品,遇明火而引起导致的。
事故结果: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7.6万元。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谷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孙某某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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