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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事日历

2005年4月19日 黔江区道路交通事故 27人死亡,轻重伤4人

2015.04.15 11:384839

事故背景: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位于黔江区城南路9号,属于城南街道办事处辖区,前身为原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第27队,2003年12月完成改制,成立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运集团)的子公司,由企业法人股、国有股、自然人股三部分资产联合组成,其中重庆渝运集团占股份30%,黔江国资营运中心占股份10%,原企业职工15人持股60%。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陆长久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个人占股份8.324%)。公司具有一级客运资质,现有中级以上客车140余台,职工92人。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人代表陆长久,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重庆渝运集团对子公司现行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委派董事参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派监事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监督来行使其股东权利。同时渝运集团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对子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

事故概况:

2005年4月18日晚20时20分左右,重庆市忠县新立镇驾驶员唐兆荣(持A1A2E型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号为503635001148),驾驶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渝H00182号三湘牌大型卧铺客车(核载35人),从朝天门车站载客34人(含驾驶员2人)开往黔江。23时20分,途经武隆县,在羊角镇吃饭后改由另一驾驶员杨勇军(持A1A2型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号为503635003379)驾驶,中途在武隆下客2人、黔江区沙坝乡下客1 人后,实际载客31人。19日凌晨2时55分,当车行至国道319线黔彭二级路段香山隧道时,在隧道内超越渝B34436号大货车,出隧道后驶上沙湾特大桥,驾驶员杨勇军踩刹车,由于道路路面湿滑,引起车辆侧滑失控,滑向大桥左侧,冲上人行道,撞坏32.58米的桥栏后,侧翻坠于89米高的桥下,造成27人死亡(当场死亡25人,送医院途中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重伤4人,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杨勇军在隧道内超过中心黄实线违法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超车”第四项“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的规定。

2.驾驶员杨勇军驾车驶出隧道后,采取措施不当,引起车辆侧滑失控,发生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加大了此次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对驾驶员管理不严,安全教育力度不够的问题。去年以来,公司先后发生了三次因驾驶员车速过快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一是2004年4月6日,该公司驾驶员王元合驾驶渝H10396大客车行至湖北省巴东县境内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临危措施不当,致使客车翻于50米高的深沟中,造成死亡4人,轻重伤15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二是2005年1月2日,驾驶员张贵刚驾驶渝H00498号大客车行至彭水乔地路段,与同向行驶的农用车尾部相撞,造成死亡2人,轻重伤19人,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三是2005年3月9日,驾驶员徐朝顺驾驶渝H00569号大客车行至湖北咸丰县马河地段时,行人突然横穿公路,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将该行人撞死。事故发生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取消承包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该公司在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从安全管理上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特别是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高度重视,公司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但处罚力度不够,安全教育不到位,以致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情况。

2.有关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安全监督检查上不到位。一是黔江区交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二是渝运集团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三是黔江区交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该公司客运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力。四是黔江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区交通局、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意见:

(一)杨勇军,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忠县双桂镇莲花村人,持A1A2型驾驶证。杨勇军在隧道内超过中心黄实线违法超车,驶出隧道后,采取措施不当,引起车辆侧滑失控,坠入89米高的桥下,酿成“4.19”特大交通事故。对此,杨勇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勇军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陆长久,男,汉族,1949年12月出生,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3年12月起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4年2月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力,以致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侯文江,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2月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作为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力;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公司按规定给予其政纪处分。

(四)李长海,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4年11月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副科长,协助原科长负责公司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公司按规定给予其政纪处分。

(五)谢良,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3月任黔江区交通局副局长兼区运管处长,2005年1月分管水陆运输安全。对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六)郑迎建,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1975年11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1月任重庆渝运集团安全保卫处处长。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七)王永源,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1976年12月参加工作,2005年1月任重庆渝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八)王力,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9月任黔江区政府副区长,分管交通工作。对交通部门履行安全教育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九)胡国武,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1969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任重庆渝运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子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够。建议责成其向市交委写出书面检查。

(十)李安禄,男,1962年5月出生,土家族,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2月任黔江区交通局局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黔江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十一)呼林川,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黔江区交警支队支队长。代表黔江区交警支队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该公司客运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力。建议责成其向黔江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严格对驾驶员的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整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二)渝运集团要加强对所属公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认真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吸取教训,防患未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黔江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汽车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及时督促汽车运输行业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四)黔江区交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对汽车运输公司安全教育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宣传“五进”活动,提高从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法纪的自觉性。加强路面监管,纠正路面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行车秩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黔江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督促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区政府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切实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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