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华建敏国务委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8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国务院湖南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从项目立项、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管理六个环节入手,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问接原因,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凤凰县政府对那些认领遗体的死者亲属预支5万元,并承诺待确定赔偿标准后补足。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2.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3.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4.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华罡设计院,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5.湖南省、湘西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
6.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州政府要求盲目赶工期,向“州庆”50周年献礼。
事故追查: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谢绍华,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一号拱圈施工队包工头、片石供料包工头。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贺杰,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王政,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夏友佳,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肖国强,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陈昕,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工务科副科长兼凤大公司工程部部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7.吴志华,凤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8.游兴富,湘西自治州公路局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9.胡东升,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凤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10.余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副处长兼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1.李宏广,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处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蒋建良,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队湘西工程勘察院第四项目经理部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张仕成,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州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4.刘玉兰,湖南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徐晓明,湖南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陆尚武,湖南路桥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7.刘晓东,湖南路桥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志兵,湖南路桥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李海梁,湖南省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长沙交通学院交通设计研究所(现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武和平,长沙理工大学土木工程技术应用研究所所长,曾任长沙交通学院交通设计研究所(现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1.续莎薇,金衢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2.汤述,金衢监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刘义虎,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副院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4.龙文辉,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张锦莲,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州分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刘忠,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李建华,湖南省公路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李德旗,湖南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陈新发,湖南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0.李安,1993年至2006年3月任湖南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现任湖南省委督办专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1.秦湘赛,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府副州长、党组成员,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2.杜崇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已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调查,一并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
33.对路桥公司董事长陈志兵、总经理刘晓东、副董事长方联名和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经理游兴富各按2006年度收入的80%罚款。
34.对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夏友佳、道路七公司经理肖国强、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徐晓明、路桥公司项目管理部部长向海清、路桥公司总工程师陆尚武,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副经理续莎薇、副经理高伏良、总工程师汤述、驻地高监李宏广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35.对涉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夏友佳、肖国强、吴志华、游兴富、胡东升等5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撤职的陆尚武、刘晓东、陈志兵、汤述等4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
对路桥公司、凤大公司各处罚500万元;暂扣路桥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半年,其所属道路七公司依《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散;暂扣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证书》等有关证照。
(五)湖南省在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院的指导下继续严肃查处这起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六)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