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08年1月20日23时27分,104国道安徽明光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51人受伤。该车于1月20日18时30分从苏州出发,先由吴某驾驶,当晚9时许,在南京改由司机高红标驾驶,高驾车沿104国道行驶至明光市境内事发地点时,因下坡且路面结冰,高驾车与对面会车时,因措施不当,车辆向右翻入约6米深的路下。
这些乘客绝大部分是阜阳人,从江苏回乡过春节,伤者在明光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事故伤者除4人伤情严重外,其余较稳定。司机高红标没有受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事故原因:
经初步分析,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驾驶人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据测算,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时速近70公里/小时,大大超过法律有关冰雪路面行驶速度的规定;二是路面结冰,会车时驾驶人制动减速并向右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发生侧滑后失控,翻入路边边坡;三是车辆严重超员,进一步加重了事故后果。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红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在遭遇突发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作为车主之一的被告人庞军,明知客车超载,仍指使驾驶员驾驶,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庞军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高红标、庞军积极施救,赔偿了绝大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