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8日 辰溪县麻响堂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4人伤
事故概况:
2006年4月8日早班4时30分,瞿加学、艾启平和满益善三人一同下井,来到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出渣。6时30分,安全副矿长欧自兴下井,按照顺序检查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发现3#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存在哑炮,并准备进行处理。7时, 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还有一车渣未出,瞿加学、艾启平和满益善三人准备出完渣后再处理3#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的哑炮。欧自兴执意要立即处理哑炮,并前往3#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检查放炮母线及瓦斯。7时30分,欧自兴用平时悬挂在该处的专门处理哑炮用的放炮器放炮,紧接着一声响,强烈的冲击波将欧自兴及瞿加学、艾启平、满益善冲倒并烧伤。
事故处理:
冲击波过后,欧自兴等4人立即自行撤离灾区出井,并告知井下发生事故情况。武明文得知井下发生事故,立即打电话向矿长瞿加正报告。瞿加正接到事故报告,立马赶到矿里,一面拨打辰溪县博爱医院的急救电话,一面安排一辆吉普车把伤者往博爱医院送,在小龙门乡中学附近与博爱医院的急救车相遇,便把伤者转移到救护车上,于10时到达博爱医院。现四名伤者正在治疗过程中。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瓦斯积聚原因:3#煤北大巷1号上山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积聚;由于是上山掘进,距离掘进当头5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距离掘进当头5m以下的放炮母线(裸线)交接处附近瓦斯浓度略低于爆炸界限。
(2)火源:在向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的放炮母线通电放炮时,由于架设在3#煤北大巷1号上山内的放炮母线没有与通往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的放炮母线断开, 3#煤北大巷1号上山内的放炮母线绞接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附近浓度低于爆炸界限的瓦斯燃烧,瓦斯燃烧的高温引起上部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的瓦斯产生爆炸。
间接原因
(1)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采用架固定母线(裸体)放炮,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措施。现场作业人员在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处理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哑炮时,没有将与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并联的3#煤北大巷1号上山内的放炮母线断开,且长距离采用裸体放炮母线放炮。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处理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哑炮时,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3#煤北大巷1号上山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并没有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按规定检查瓦斯。
(3)现场作业人员违反矿制定的《爆破工操作规程》“放炮距离,弯成45度,距离为100m,直巷隔200m”的规定,在距离当头仅70m的地方通电放炮。
(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采用一日两班作业制,全矿只配备2名瓦斯检查员,安全副矿长兼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素质差。
事故反思:
(1)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放炮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放炮距离放炮,采用架固定母线放炮时,必须制定和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切断与放炮母线相连的其他线路,严禁采用裸体导线作放炮母线;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积聚。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禁止人员进入的警标,并在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技能;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矿长、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特种作业人员。
事故追查:
经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欧自兴,农民,麻响堂煤矿安全副矿长,兼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采用重新放炮的方法处理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哑炮时,没有将与2#煤北大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并联的3#煤北大巷1号上山内的放炮母线断开;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没有按规定对临时停工停风的3#煤北大巷1号上山进行瓦斯检查;违反矿制定的《爆破工操作规程》“放炮距离,弯成45度,距离为100m,直巷隔200m”的规定,在距离当头仅70m的地方通电放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比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副矿长职务并辞退。
瞿加正,农民,麻响堂煤矿矿长,兼法人代表。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没有检查瓦斯和局部瓦斯积聚等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采用架固定母线放炮,没有组织制定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建议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另案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