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2012年12月1日16时,生产矿长肖玉和、值班井长王宝泉组织当班工人召开班前会。17时,王宝泉带领当班工人陆续入井,当班实际入井29人(其中,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5人,94#层右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2人,90#层左四片上山工作面4人,94#层左六片全煤上山工作面4人,六片副井90#层巷道式采煤工作面6人,94#层五片平巷维修工作面5人及值班井长王宝泉、瓦检员李有、抽水工祝永祥)。
当班22时30分,值班井长王宝泉升井。23时左右,把钩工孙井田提车将四片李殿刚等人升井,在矿车提升至三片车场上部7-8米处,发现身后有白雾、冷气和气浪往井口门方向吹来,他赶紧打了“快点”升井,升井后立即给值班电工艾国栋打电话问主扇是否反风,艾国栋看完主扇告诉他主扇正常。这时在井下六片副井附近等车出货的张吉飞和沈树君听到水响,看见很大的水流从副井巷道往下淌,他俩到主副井的联络巷去查看,发现水量更大,便同正在联络巷等车的陈守义、刘昌国开始沿副井往地面方向跑。23时40分左右,张吉飞等人跑至地面。张吉飞立即到翻车房报告井下出事了,三片透水了。把钩工孙井田立即下井查看,到了三片发现里面都是水,立即给值班井长王宝泉打电话告知井下透水了。王宝泉与艾国栋两人立即入井,到了五片发现五片以下已被水淹没,往下的巷道被石头和木支柱堵死,两人来到五片车场启动了备用水泵然后升井。
翻车工彭秀林知道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矿领导,接到事故通知的安全矿长席国君和生产矿长肖玉和带领数名工人先后入井,在五片车场发现了在五片94#层平巷进行维修作业的温宏福和盛乃栋从五片石门里走了出来,几人立即将温宏福和盛乃栋扶上矿车升井。
投资人董占祥接到通知后立即到井口门准备入井,值班井长王宝泉正好升井,王宝泉告诉董占祥井下发生透水有10多人仍在井下,董占祥立即给桃山区安监局科长闫向辉、市安监局副局长闫文昌、福瑞祥公司经理崔晓春打电话报告事故,七台河市政府逐级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事故。
经核实,事故发生前后共有13人安全升井,16人被困井下。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福瑞祥公司八井越界非法盗采,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上部开采与震祥煤矿五井的边界煤柱,造成与已关闭的震祥煤矿五井主井底(水窝)之间煤柱仅剩1.2米,震祥煤矿五井老空积水压垮煤柱并溃入井下,导致水害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该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现象严重。私自打开三片、五片、六片密闭,进入界外进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活动。由于盗采资源引发纠纷后,采取伪装手段砌筑密闭,躲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2.该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防治水工作职责不清,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足,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制。二是矿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界外有水患威胁区域冒险开采,“逢掘必探”措施未落到实处。三是该矿界外采掘生产布局混乱,巷道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健全,矿井多头作业,超强度组织生产。四是该矿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全专职技术人员。五是煤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
3.七台河市福瑞祥有限责任公司对八井的管理职责不清,在该矿划归为个人所有后,仍为该矿办理相关证照。
4.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复产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部门对该矿较长时间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煤矿主要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现象未能发现和制止。二是对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该矿为水患矿井,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未切实将防治水患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作业规程》审批、管理不严格。行管部门对该矿没有按规定报批《作业规程》失察漏管。四是驻矿安监员配备数量不足,驻矿安监员同时负责2个矿井,发生事故时未在该矿工作,现场监管缺失。 5.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到位。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把关不严,在该矿越界开采案件尚未处理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年检。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防范措施:
(一)黑龙江省各产煤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督导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8号令),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和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对全省煤矿的法人代表、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教育其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树立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守界开采的意识,使煤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水害防治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以水患防治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行为,全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并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定期收集、调查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加大防治水的安全专项投入。水患矿井、疑似水患矿井或在水患区域内施工作业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配齐配全安全监管员,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作用,强化监督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与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强化以水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对煤矿水患排查和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三是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煤矿利用隐蔽工程非法生产问题制定针对措施和办法,特别要加强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的专项检查和管理,落实具体责任人员,从制度上消除和取缔超层越界和隐蔽工程这一重大隐患。四是针对可采储量不多,易于发生超层越界盗采问题的煤矿要严格管理,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五是严格矿井复产验收和证照年检工作,制定措施,严格把关,明确图纸、资料保管年限,完善档案管理。
(五)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落实防治水措施、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配齐、配强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收集区域矿井周边水文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分布情况,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编制水害防治规划,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严格规范《作业规程》审批工作,完善煤矿《作业规程》报送、备案、监督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矿井工程图的定期交换工作,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区级煤炭测量队伍建设,有效防范超层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
(六)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采矿许可证年检和动态储量监测工作机制,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资源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有效杜绝盗采资源现象。
(七)进一步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矿井从业人员的防治水专业知识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开展水害事故逃生应急演练,提高矿井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加大对煤矿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执法检查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规范煤矿用人制度,杜绝和打击煤矿随意使用未经培训的主要管理人员,杜绝矿井从业人员“证、岗”不符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