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30件。其中,新西兰网红代购奶粉品牌A2中国经销商因使用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活动,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以10万元罚款。
通报显示,至初牛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对其经销的A2奶粉进行宣传推广,邀请艺人胡可参与其品牌网络直播活动,并使用胡可及其子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后该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自媒体使用胡可及其子的姓名和形象为其产品进行代言,而胡可其子在该公司组织活动及广告发布时,实际年龄未满十周岁。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遭遇广告欺诈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常常有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欺骗而导致物质和精神损失。
《广告法》的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 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 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 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第10条规定:“广 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第11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 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因此,违反《广告法》的上述有关规定,即可 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8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 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也 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 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 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 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广告主发布的是虚假广告,且损害了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找不到广告主,则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广 告发布者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在明知或 应知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发布该虚假广告的,则可以要求他们与 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维权方法:
一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目前工商部门大都公布了举办电话,按照规定,工商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消费者答复;
第二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进行维权,包括消协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三如果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告主赔偿损失;第四是向媒体反映情况,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进行维权。
佰佰安全网提醒:平时多学习法律,做一个能够利用国家暴力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