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多次为多人套取现金共计455万余元,因扰乱市场秩序,被康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
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在康保县经营一家副食店。2015年7月3日,李某在某银行康保支行申请了一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4月13日,李某夫妇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转账支付120次,累计金额为238万余元。因违规套现,李某被某银行撤销POS机。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在某银行康保支行申请一部销售点终端机具,继续为他人刷卡套现。自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8月16日,李某以同样的方式为他人刷卡套现119次,累计金额为216万余元。
2015年7月23日到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多次为多人套现共计455万余元。康保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中,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套现455万余元,扰乱社会秩序,属“情节严重”。因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康保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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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