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违法王”湘D38527车主,交警喊你速来处理交通违法!
8月21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一批“违法王”车辆、一家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以及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十台“违法王”被曝光
这些被曝光的“违法王”车辆,车主或驾驶员无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对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会造成严重威胁。此次曝光是希望这些违法较多的车辆车主或驾驶员尽快处理完自己的交通违法,守法驾驶,文明驾驶。同时,被曝光的车辆都已经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行精准查处。
一家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被曝光
同时被曝光的还有衡阳县金兰镇金马客运公司,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车站管理人员经查不在岗,站外上客未安检,县交通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一单四制“电子看板”至今未设立。目前,已通知公司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到衡阳县交警大队约谈,大队已经将其所带问题组织《整改通知书》下达企业,并准备将所得情况一并上报衡阳县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交警提醒,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不漏管,不失管,筑牢交通事故安全防线;要加强对公司客运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按规行车;要加强对客运车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有奖举报机制,全力杜绝客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生。
新闻链接:
2018年06月29日14时27分,陆某峰驾驶湘D9BD**小型普通客车沿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第十四中学地段人行横道处变更到机动车道时,其车前部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蒸阳北路的行人冯某娥接触,造成冯某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
当事人陆某峰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遇行人横路未及时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定陆某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娥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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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