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一名退休厅官卷入到桃色事件,事后先后遭受涉事女子男朋友三次敲诈勒索。因担心桃色事件公开会影响声誉,该官员先后两次按要求共转账48万元给上述男子。当第三次被敲诈索要52万时,该退休厅官选择了向亳州市公安局报案。上述男子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十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李建华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李建华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华,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亳州市谯城区人,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建华与王某1系非婚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被害人徐某1系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九三学社原主委,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13年退休。
2011年左右,徐某1与王某1通过网络漂流瓶认识,后多次发生性关系。2017年1月,徐某1与王某1的关系被李建华发现。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李建华多次发短信威胁、辱骂徐某1并声称公开二人关系、向纪委举报等以达到发泄情绪、要钱等目的。
2017年1月21日,李建华、徐某1二人在张某办公室见面,李建华提出让徐某1拿出28万元作为王某1的补偿。因害怕事情公开对自己名誉不利,徐某1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张某账户转给李建华提供的王某1账户28万元。
后李建华又多次发短信辱骂、威胁徐某1,通过张某转告徐某1再拿出20万元作为此事的花销和对其、王某1及二人之子的补偿。2017年2月20日,徐某1又基于同样的理由再次通过张某账户转给李建华账户20万元,上述两笔钱款均被李建华用于支付个人公司经营。
2017年9月18日,李建华又以公开徐某1和王某1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为由,让徐某1向亳州市红十字会其指定的救助对象捐款52万元,后徐某1向亳州市公安局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8年4月4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李建华不服,提出上诉。
上述公开刑事裁定书还显示,李建华上诉称,第一笔28万元系徐某1主动提出,第二笔20万元系中间人张某提出,其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意图;徐某1汇的48万元其没有非法占有,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建华第三次向徐某1勒索52万元,因徐某1报警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对李建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建华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认:其威胁徐某1的目的是让徐某1不仅精神上受折磨,经济上也要受到损失,表明李建华自始就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张某证言、徐某1陈述均证明第一笔28万元系李建华提出,且即使最初是由徐某1提出,但双方存在讨价还价的过程,28万元数额最终仍是由李建华确定并同意,故李建华并不是被动接受,而是具有了勒索的行为。
此外,李建华供述、张某证言、徐某1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第二笔20万元确由李建华主动提出;以上48万元汇入李建华提供和控制的银行账户后,如何使用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综上,李建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对李建华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建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纳。
2018年5月3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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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