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下午17时30分许,天气炎热,正是用水旺季,侯某某(女,杞县苏木乡人,身份证号:41022119XXXXXX5245、现为一贸易公司送货员)驾驶电动三轮车载40箱纯净水准备往各饭店商店送货,当她驾车沿中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仟盛服饰门口时,由于车辆喇叭不响、刹车失灵,一下撞住正往路边走的行人杜某某(男,家住杞县城关南大街,身份证号:41022119XXXXXX0211),三轮车撞倒杜远恩后由于没有及时刹住车,又从其身上碾压过去了,导致杜某某胳膊脱臼。
经询问,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侯某某称:车是单位配发的,自己也知道车喇叭不响,刹车也坏了,给公司领导反映过,领导不重视,没有及时修理,为了送货就继续开车上路啦,结果出事故了。
事故责任分析:侯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不得驾驶制动器失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杜某某不承担责任。
佰佰安全网温馨提示:驾车前一定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