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电 昨日,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近期广东汕头遭受强降水,一名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淹了不错,……”等贬低、侮辱言论,被处以行政拘留。
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官方微博截图
通报称,8月31日以来,广东汕头遭受强降水,当地社会各界全力投入抗灾救灾,然而一名叫“大溪烧烤(灵璧店)口味最好的烧烤”的网民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淹了不错,……”等贬低、侮辱言论,引起网友谴责、愤慨。
接到当地警方通报后,灵璧县灵城派出所迅速将该网民刘某传唤到案,对其处以行政拘留。PS: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发表过激言论违背什么法规?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佰佰安全网,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