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特别危险,且交管部门处罚严厉。然而,宁乡3人酒后驾驶被处罚后,不但没有“长记心”,还再次酒驾,这是在挑战法律底线,后果很严重啊!
典型案例,请大家引以为戒
NO.1 2016年10月2日,赖某某饮酒后(68mg/100ml)驾驶小车,行驶至宁乡市楚沩路时被交警查获。另查明,赖某某曾于2012年7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乡交警大队处罚。赖某某的行为属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NO.2 2016年12月11日,樊某某饮酒后(76mg/100ml)驾驶小车,行驶至宁乡市花明路与玉潭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另查明,樊某某曾于2014年11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乡交警大队处罚。樊某某的行为属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NO.3 2017年2月14日,袁某某饮酒后(54mg/100ml)驾驶小车,行驶至楚沩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另查明袁某某曾于2014年7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乡交警大队处罚。袁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玉潭广场中队民警对再次酒驾违法人员进行讯问。
目前,赖某某、樊某某、袁某某3人因再次酒驾,被作出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及罚款的处罚。
普法时间:一起来看看酒驾、醉驾的处罚
酒驾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驾驶对他人及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已经成为死亡率最高的交通事故之一。交警蜀黍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驶。
同时,交警蜀黍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整治行为,始终保持严查、严管、严处的常态化整治态势,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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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