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宜阳县人民法院对薛海峰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海峰、李健有期徒刑十七年和十六年;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文召、贺斌斌、王蒙、杜秦朋、申风林、沈北北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四年不等刑罚;以窝藏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文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涛、刘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十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薛源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薛海峰纠集他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社会恶劣影响。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薛海峰因债务纠纷指使李健、王文召、贺斌斌、王蒙、杜秦朋、申风林、沈北北、刘鹏(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张某进行非法拘禁,部分被告人对张某实施殴打、电警棒击打等行为,致使被害人张某跳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铮、韩涛、郭文卿明知薛海峰涉嫌犯罪,仍实施藏匿。被告人薛源明知李健、王文召等人涉嫌犯罪,仍故意隐瞒,并帮助隐匿作案工具。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薛海峰多次向被害人丁某索要寿礼、西瓜、卤肉等财物。2016年5月9日下午,郭文卿、薛海峰、李健插手王某与裴某债务纠纷,殴打、逼迫裴某写欠条,并扣押裴某雷克萨斯轿车一辆。
量刑依据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海峰指使李健、王文召、贺斌斌、王蒙、杜秦朋、申风林、沈北北对张某非法拘禁致其死亡,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薛海峰纠集李健、郭文卿等人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强拿硬要,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铮、韩涛、郭文卿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薛源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并隐匿作案工具,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郭文卿,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为他人暴力讨债提供帮助,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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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