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14时35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农安大队新民中队民警在106省道30公里处执勤时,接到查缉布控系统预警,一辆辽A7R8**号小型车辆由南向北驶来,疑似套牌车辆。民警将该车拦停后,经公安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确定驾驶人宫某驾驶的辽A7R8**号小型车辆其真实号牌为吉A211**,为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在盘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宫某与车中另一女子刘某神情慌乱、口舌发干,有明显的吸毒特征,于是欲对两人进行甲基苯丙胺验版检测尿液,但两人拒绝检测。经过民警与其机智周旋后,最终宫某、刘某接受了甲基苯丙胺验版检测尿液,结果呈阳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宫某因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罚款5200元,吊销驾驶证,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目前,宫某、刘某已被移交到相关部门做下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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