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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巩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巩某某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两家淘宝店,虚构能够代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理由,以支付定金及尾款的名义,先后从四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04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巩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其家属退赔四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1000元,四名被害人对被告人巩某某的行为均予以谅解。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巩某某委托其家属退缴余额违法所得人民币43500元,暂存法院。
弋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04500,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委托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四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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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