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宝安的某小区,李某在小区门口遛狗,没有牵绳的小狗忽然跑到一边,舔了马某的孩子。马某认为小狗差点咬到自己孩子,便建议李某给狗拴上绳子。可是李某认为如果咬到人可以赔偿,没咬到不用小题大做。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动手殴打了马某,致其轻伤二级。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了李某。
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某物业保安室门口,陈某散养在公司院子里的小狗舔了肖某的裤脚,被“吓到”的肖某用脚把小狗踢走。看到这一幕的陈某十分不满,为此两人发生争吵。之后陈某返回住处握着一把匕首,继续与肖某争吵,在推搡中陈某用匕首捅了肖某右肩及右臀部各一刀,造成对方轻伤。最终,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这上述两起案件中,狗主人因狗打扰别人与人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人,明显是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表示,“不论狗主人认为自己的狗多么温顺,在其他人看来狗依旧是危险的。”深圳早在2006年便出台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养狗行为必须遵守该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同时,携犬人“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佰佰安全网表示,外出遛狗束狗链已不是道德要求,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