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15时许,沁阳市节日巡逻民警在步行街执勤时,发现有一名中年女子在商铺内使用假币购物,民警当场将其抓获,查缴百元面值假币6张。
经查,该女子王某为信阳籍人,伙同龚某在孟州、沁阳做案多起,涉案700余元。1月17日14时许,在怀庆辖区玫瑰城使用假币后来到步行街再次做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此前,有另两名不法分子使用相同手段,在该店主另一个店铺使用假币做案后逃脱,当王某两人来到该店主第二个店铺做案时被识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1月17日,沁阳市公安局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其同伙龚某正在组织抓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沁阳公安提示:春节临近,公安机关在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的同时,也请广大市民注意防范,在现金交易时,要仔细鉴别,小额面值钞票更要谨慎,以免上当受骗。如果误收假币,不要再次使用,要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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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法
◆遇到店主为老人、年轻经验不足者就直接给假币让找零。
◆在小店买几元钱的小东西,比如袜子、毛巾之类的;
◆拿出百元大钞(是真币)让店主找零;店主仔细辨明真伪后,正要放入柜台抽屉,这时候,又说自己好像有零钱(或者两人相让说有零钱),让店主将百元大钞还给他;
◆煞有介事地在身上摸索了一番,结果还是没有零钱,又拿出百元大钞(注意,这次是假币)给店主;
◆店主因为前面已经验过真伪,不疑有他,接过“钱”后直接找零钱。
法律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法》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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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