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男子在酒驾被刑事处罚后仅四个月,就再此酒后驾驶被刑事拘留。对于该男子屡次酒后驾车的行为法院对其加重了处罚。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
2017年12月4日,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同年12月9日,郑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4月3 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4日零时许,郑某与朋友一起在萧县一大排档吃饭,郑某喝了半斤白酒和一瓶啤酒。当晚12时许,他们出了饭店大门,郑某夺过朋友的车钥匙硬要开车,朋友没劝住。后车子刚起步就被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一审萧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萧县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2.15mg/100ml、无证驾驶、曾因酒后驾驶受过刑事处罚,均系从重处罚情节;且郑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满释放后仅四个月,再犯危险驾驶罪,充分证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原判仅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显属量刑不当。
宿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虽对上述从重处罚情节均予以认定,但在量刑时未能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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