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夏天,当事人老张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女子。半年后,女友的妹妹从河北打电话,说让老张和女友一起去河北打工,多赚点钱。到河北后,老张烧锅炉,女友给人做饭。可是,收入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可观,两人还经常闹别扭。
回到东北老家后,女友整天闷闷不乐,还总是心事重重。为了哄女友开心,老张花两万多块钱置办了四金,还买了两万多块钱的新衣服,另外,还帮女友还了三万块钱的欠债。老张前前后后一共给她花了八万块钱。
在这段黄昏恋中,老张始终是剃头的担子一头热。多次催女友登记,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在一起生活了13个月后,女友以去河北看妹妹为由,就再也没回来。
老张还说,后来他才发现,自己的女友竟是别人的老婆,还没离婚就跟自己过起了日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此律师认为,老张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要回三万元还欠债的钱,另外,由于没有结婚登记,置办四金的钱也可以要求返还,至于两人共同花销的部分应该是拿不回来了。
听了律师的建议,老张已经决定,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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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