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郎溪县一名客车司机准备将车开回自家车库时,因转弯未注意,将一名1岁半幼童卷入车底,碾压致其死亡。日前,郎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驾驶员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从郎溪县梅渚镇准备到自家车库,当车沿镇南街行驶时,张某某右转弯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使车辆将一名一岁半幼童撞倒,并碾压至车底部,造成幼童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委托他人拨打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0月18日,张某某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郎溪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表明张某某社区矫正的条件成熟,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适用缓刑。
在庭审时,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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