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2018年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受到代表委员们广泛关注,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举措得到代表委员们一致点赞。记者3月18日采访了解到,近日,中部某省某检察机关借力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成功抗诉了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次用实际行动展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魔爪的决心与态度。
酒后犯案,男教师宿舍内给女学生“盖被子”
汪某系某县一小学教师。2017年11月的一个晚上,喝了酒的汪某途经女生寝室(有17名女生居住)时,无意发现学生小A(11岁)的被子没有盖好,就当他上前帮小A盖被子的同时,对小A实施了猥亵。之后,汪某还威胁小A不要告诉别人。
2018年3月,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汪某涉嫌性侵犯罪,于当日立案并对汪某进行了刑事拘留。4月,县检察院对汪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审从轻处罚,男教师获刑三年
汪某猥亵儿童案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市检察院得知此案后,迅速向县检察院未检办案人员了解案情,要求县检察院严格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县检察院依据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于2018年5月2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汪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以及作为利用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实施猥亵、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等多个从严处罚的情节。
2018年7月,县法院对汪某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猥亵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等从重量刑情节,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然而,县检察院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可。
指导性案例“力挺”从重量刑情节,男教师二审获刑五年
记者采访了解到,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一审法院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从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后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市、县两级检察院经研究认为。
2018年7月,县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然而,在办理该案的抗诉审理程序过程中有法官持不同意见,认为该案发生在宿舍内,不能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量刑情节。
案件审理期间,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的要旨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市检察院依据指导性案例再次向中级法院阐述抗诉理由,检、法两家统一了认识。2018年12月,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改判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同步发出检察建议,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记者采访了解到,县检察院在受理审查逮捕汪某案件期间,即发现案发学校在事件处置中行为严重不当,在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失职问题,遂于2018年4月8日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为强化检察建议监督刚性,县检察院还将相关情况向县监察委员会进行了通报。
县教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前往涉事学校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7月6日向县检察院书面报告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据介绍,案件发生后,为了尽可能减轻案件对被害人小A的伤害,县教育局为其办理了转学手续,并对涉事学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处分,其中对试图瞒案不报的校长免除了职务。目前,县教育局已经按照检察建议以及教育部下发的“两个通知”要求,针对校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危险隐患进行了排查,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彻底整改,强化教师师风师德教育和校园安全保护。
遭遇老师猥亵学生该怎么办?
1、首先要保持冷静,临危不惧。镇静既可以使自己临阵不乱,又可对罪犯起到震慑作用;
2、要坚强,要有信心。与犯罪分子软磨硬泡,拖延时间,顽强抵抗;
3、选择适当机会和方式逃脱;
4、创造机会,乘其不备,实施反抗。利用日常用具如发卡,鞋跟等攻击案犯的要害部位,如眼睛、太阳穴、阴部等,使对方丧失攻击能力;
5、记住犯罪分子特征,及时报案。万一受害,要记住案犯特征,尽量在对方身上留下你反抗的痕迹并及时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