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范围扩大
《意见》扩大了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综合购物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场、超市、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均为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赔偿先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引起商品或服务价值损失;违约金;售后或安装等带来的损失;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等。
《意见》要求消费环节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同时鼓励有租赁柜台、出租经营场地业务的经营者,设立赔偿先付保证金,用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退换货标准的商品,在消费者与租赁柜台或经营商户未就退换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一方要求退款时,经营者可以先行为消费者办理退款。
超15日视为故意拖延
当负有赔偿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时,可以启动赔偿先付制度,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市工商局解释说,经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退款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网聊”纪录可作证据
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陆原介绍,《意见》扩大了消费维权的证据范围。此前,只以购物票据为证据,今后消费者在会员制经营单位消费或者通过银联卡刷卡消费,会员记录和刷卡记录均可以作为消费争议有效证据。
此外,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网络平台的购买记录、电子化购物凭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沟通记录等,也可作为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争议的有效证据。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指导意见不具备强制性,但是鼓励和引导企业执行落实。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执法监督。
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晓文透露,市工商局将加快建立解决消费争议信用评价制度,将经营者解决消费争议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和商誉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定期对外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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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