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一直以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项目之一。拐卖儿童行为严重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更是危及儿童安全。
2015年10月15日上午10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元氏县特大拐卖儿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主犯赵同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另外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赵同建勾结四川省的小郭等人,由小郭等人组织婴儿、孕妇到石家庄火车站,赵同建开车同梁某或闫某到石家庄火车站接回婴儿、孕妇,而后通过张某、徐某、康某、王某、郝某等人,将孕妇在元氏生产的婴儿以及运来的婴儿以4.7万元到6.6万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赵同建等人共贩卖不满3周岁的婴儿共计24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同建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收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赵同建拐卖儿童数量多,影响恶劣,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张某、徐某、康某、王某、郝某拐卖儿童3人以上,系主犯,但作用较赵同建轻。另结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赵同建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法院还将以司法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协同民政部门查找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同时积极做好对被拐卖儿童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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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