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朋友圈内有许多人转发,要求对拐卖儿童的人员实施死刑的信息。而就在近日,一名拐卖过22名儿童的犯人,被法院院长依法下达死刑命令,不禁叫人大快人心。
2016年1月29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谭永志伙同黄玉琴、吴小堂(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地收买婴儿22人,运送至河南省中牟县等地贩卖给谭爱敏、王章坤(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上述婴儿的亲生父母至今未查找到。
谭永志积极预谋,主动联系云南等地的人贩子收买婴儿并四处寻找买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第一、二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
其中,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为明显。但是,由于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仍然存在,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目无国法,铤而走险,大肆拐卖婴儿,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此外,拐卖婴儿活动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
罪犯谭永志长期从事拐卖婴儿勾当,拐卖数量特别大,罪行极其严重,对谭永志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大力保护,将有力震慑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
佰佰说: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责任编辑: 李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