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快递丢件,已经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最近,在上海某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快件丢失造成的损失案件。
上海一商家委托快递运送手机,验货时发现少了16部,要求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遭拒绝。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快递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判令快递按实际价格赔偿。
原告纪某诉称,其是一家数码产品商店业主。2014年9月,一深圳客户向其定了40部A米手机,他将手机打包后交给被告某快递公司,并购买了保险1万元。此后不久,深圳的买家收货时发现,货物的包装内部出现破损,而且少了16部手机,价值总计1万余元。纪某对顾客赔偿后,向快递公司提出了追偿要求。但是,快递公司仅给予保险赔付3800余元。无奈之下,纪某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关于保险货物未足额投保及保价的货物赔偿问题,双方是有约定的。运单格式联的寄件人联背面写明:寄件人应选择足额保险或保价方式,防范交寄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寄件人未足额投保或保价,按实际损失比例获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寄件人投保的保险或保价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专门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其应当有相应的程序和措施保障委托运输的货物安全,但在承运过程中却出现了货物遗失的情况,且查不出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显然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按照遗失手机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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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