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儿童猥琐案在学校里频频发生,天真无邪的孩子却被恶魔所玷污,孩子稚嫩的身心得到重创,家长也不为之痛心和愤慨,所以儿童安全教育知识应该加强重视。
今年10月20日,自贡市一基层法院就一名高校员工利用支教活动之机,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据查,曹某利用支教名义猥亵的女童达13名。直到曹某猥亵女生的行为被学校女厨师撞见,才揭破了其真面目。
曹某,男,现年32岁,案发时系自贡一高校工作人员。曹某在参加学校学生自发组织的支教团后,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跟随该支教团先后四次对自贡某中学进行爱心支教活动。曹某为满足个人欲望,分别在该校教学楼楼下、食堂、操场等地对13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这13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4周岁的女童,其中7名被害人通过照片辨认出曹某。同时,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所鉴定证明,曹某系正常心理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曹某对自己猥亵女童的犯罪事实、动机和经过供认不讳。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陈星法官从审判实践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日常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缺位,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孩子身边的大人,必须提高警惕,即便自身因各方面原因无法照看孩子,也要找寻安全、尽责的看护者。幼儿园、学校等机构,亦应强化意识,细化管理,确保孩子在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严防内部工作人员向孩子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发生。
二是加强对孩子的自我安全保护教育。一方面,加强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对性有起码的知识和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如果发生了危险、危害,也需懂得在第一时间告诉大人。
三是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事后关怀。家长、学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事后心理干预,做好心理疏导,尽可能使孩子早日走出阴影。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