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20袋芋头条,发现袋子上竟印有两个生产日期,前后相差5年。担心自己购买到被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食品,昨日上午,邹先生向记者反映了此事。
一袋进口食品有两个“生日”,且相差五年
1月6日晚上,市民邹先生来到某超市购物,并购买了20袋产自越南的“德越”牌芋头条。
“回到家后,我顺手拿起一袋看了一下,结果让我大吃一惊。”邹先生告诉记者,他发现食品包装袋的袋口和袋身上有两处十分清晰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一年,袋口的生产日期显示为2015年5月6日,但袋身却还喷注着一个显示为2010年4月20日的生产日期。”
这让邹先生感到十分纳闷,他连忙对其他19袋食品进行了逐一检查,结果再没发现“双生产日期”现象。
“我担心这些食品是过期很久的产品,后来被人篡改了生产日期再上架销售。”邹先生越想越生气,第二天提着这些食品返回到超市,并找超市服务中心理论。
超市方将进行调查,并愿意协商赔偿
昨日上午,邹先生向记者展示了未开封的双生产日期的进口食品,以及购物小票。记者发现在该进口食品的包装袋上,袋口处标注有“2015\05\06—2016\05\05”的日期,而袋身处还标注有“2010\04\20—2011\04\20”的日期。
“按照袋口的日期,食品还在保质期内,但按照袋身的日期,这包食品已经过期快5年了。”针对邹先生的这一投诉,超市客服部经理尹先生首先表示了歉意。
“这种情况,我们在自查时也曾发现过一次,立即与生产方进行了沟通。”尹先生表示,经过交涉,厂方发来情况说明称,这类进口食品的包装袋属于环保包装,“也就是进行重复利用的,在消毒处理时,没有去除过去的生产日期,但食品质量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这一说法,邹先生并不认可,对此,超市方表示将与生产方进一步沟通,并表示愿意与邹先生协商具体的赔偿问题。
看新闻学法律
食品“双日期”怎么处罚?
食品双生产日期属于虚假标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处分及民事赔偿。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