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因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汤池镇的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记者昨天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1月11日下午4时许,庐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庐城黄山路金海岸大酒店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只见一辆红色小轿车拦住一辆四轮电动车的去路,双方驾驶人正在据理力争。
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察觉电动车驾驶人浑身散发酒气,立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于是,民警依法对其所驾电动四轮车予以暂扣,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该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醉酒驾车无疑。
经查,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系该县汤池镇人,当日上午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到庐城其妹妹家吃午饭。席间,喝了大约半斤白酒。下午4点左右,他驾驶电动车准备回汤池。当王某驾车沿文昌路由东向西行至自来水厂红绿灯路口时,一辆红色轿车驾驶人下车走到他跟前,说他撞到自家轿车。王某因为喝了酒,怕惹出事,就径直将车开走。王某将车开至黄山路金海岸大酒店路口时,红色轿车追了上来,并拦在了他的车面前。随后,红色轿车驾驶人打电话报警。
据悉,王某的电动四轮车尽管无法申领牌照,但他的这辆“鹏合”牌四轮电动车仍旧因为超标被交警依法认定为机动车。庐江交警明确表示,电动四轮车不可以上路行驶,且属于机动车。 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佰佰安全网调查了解,由于近年来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加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多数驾驶人的共识。但是有些人错误认为喝酒骑自行车或电动车交警管不着,所以就采取驾驶非机动车的方式去喝酒,殊不知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是违法的,也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其实,不只是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是醉酒驾驭畜力车也是违法的。喝醉酒后,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家人来接或者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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