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姨今年64岁,1989年,36岁的她与48岁的丈夫包先生结婚。成姨说,结婚时丈夫有一名21岁的女儿包小姐,她自己没有再生育,把包小姐当成自己的女儿看待,一家人关系也很和睦。2004年丈夫被确诊癌症晚期,2005年12月,丈夫去世。之后,因为房产问题,她与包小姐关系渐渐恶化。今年4月27日下午,成姨在天河东路69号天河新作小区的家中服药自杀。据其姐姐介绍,当时妹妹将半瓶药服了下去,幸好她发现及时,送到了医院抢救,前晚才出院回家。
继女偷卖了房产?
据成姨介绍,2014年12月,继女要求把成姨和丈夫共有的天河东路64号房产过户给成姨,之后成姨去公证处一查,才发现自己不但签了赠予合同,还签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天河东路64号的房产全部归继女所有了。可让她没想到的是,今年4月,她查询发现,天河东路64号的房产竟然卖了。
昨日,记者看到,2016年4月18日,律所出具的一份律师函显示,天河东路64号房产已出售给第三方祝某。广州一名房产中介表示,只要有赠予合同和放弃继承权声明,并做了公证,可以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律师:若存在欺骗可申请无效
“她是骗我到公证处签字的。”成姨说,2006年7月,继女“骗”她到公证处,说把天河东路64号过户到成姨名下,这样就可以卖出去。然而,昨日上午,记者致电包小姐,她回应说,天河东路64号产权本身就是她的,可以去广州市公证处、天河区法院,房产交易中心了解。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认为,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她继女有可能存在欺骗,或者这位女士不是在自己真实意图表达的情况下做出的赠予或放弃继承的行为,她可以申请主张无效。如今的情况不太可能要回房子,但可以要求赔偿卖房的钱。
家庭共有财产中妇女的权益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妇女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家庭男女成员共同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家庭男女成员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部分生产资料及其生产经营收益;家庭男女成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部分生产资料及其生产经营收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起来的各种生产资料,共同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及其他合法收入,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等。
(2)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所应享有的权益。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请求解除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分家析产的权利;当家庭共有财产遭受侵害时,享有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的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
(3)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期限。从加入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时起到终止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时结束。
( 责任编辑: 杨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