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护士冒充“市委书记”行骗 有受害人被骗十余万元)
江门市鹤山市某医院女护士宋某,为偿还债务及满足个人消费欲望,竟冒充“市委书记”、红酒公司“会计”行骗,共骗取5名受害人31万余元。近日,鹤山市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11月,宋某虚构因投资红酒生意需借款周转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6万元。同年12月至2014年3月,她先后冒充红酒公司会计和市委书记,利用某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联系,虚构投资红酒生意和协助李某入职市政府、李某女友编制转正等事实,分多次骗取李某14.2万元。其后,宋某又虚构有低价苹果手机和平板电脑出售、虚构自己可以托关系从海关取得货物后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钱等事实,骗取受害人张某等3人11.55万元。宋某将上述骗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日常消费。2014年9月,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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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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