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明一男子猥亵妇女 万万没想到竟染上了艾滋)
嫌犯
犯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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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见色起意,在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40多岁的聋哑人林某被这名妇女咬了一口。可能就因为这一口,他染上了可怕的艾滋病。日前,沙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强制猥亵案。
2016 年3月11日傍晚6点时多,被告人林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5线,从沙县青州镇涌溪村往沙县青州镇方向行驶时,看到正在路上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刘某。随后,在青州镇高速路口附近路段,被告人林某将被害人刘某劫持至附近一废旧平房内,对其胸部及下体进行猥亵,并对刘某进行殴打。
当晚8点多,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系聋哑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同时,在实施强制猥亵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想用嘴去亲吻被害人刘某。由于刘某的手脚被控制,只能用嘴在被告人林某的嘴唇上狠狠地咬了一口,并咬出了血。令被告人林某没想到的是,在被采取强制手段过程的身体检查中,他疑似染上了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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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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