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李大宝(化名)系某婚嫁配送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盗取公司价值万元的“空”红包而入狱。
2015年10月初至2015年11月初,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熟悉公司工作环境,利用公司库房管理的漏洞先后在一个月内3次实施盗窃,共盗取45件用于包装现金的永吉牌婚庆红包(规格分别为每件200个和140个),总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得手后李大宝将红包以8200元价格卖给他人,赃款用作个人消费。
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李大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佰佰安全网法规解析: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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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