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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投毒被判4回 入狱七年再次申诉

2017.01.04 13:561864

1月4日上午,记者从吴春红的代理律师李长青处了解到,2016年6月3日,吴春红再次向河南省高院提交了申诉状,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销此前的判决,改判自己无罪。

在此之前,吴春红于2004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6月2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49号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吴春红提出上诉。

随后,该案件经历了“撤销原判、重审、判处、再次上诉”的过程。在此期间,商丘市中院先后判处吴春红4次,河南省高院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次。

直到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8月6日,吴春红被民权县看守所送入河南省豫东监狱至今。

一起投毒案造成1名孩子死亡

记者从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的刑事裁定书中了解到,吴春红曾在周岗村经营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装电表及用电等问题,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了矛盾。

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用村里的大喇叭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王战胜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

交完电费后,吴春红趁人不备溜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到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龙(3岁)、王某峰(6岁)食用后先后中毒,王展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展峰经抢救脱险。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裁定书中显示,在案发现场有三名证人,其中有一名叫做王某轩的人,和吴春红有过交集。

据王某轩交代,在王战胜家交完电费后,其与吴春红同时走出堂屋,当其走出王战胜家院门外时,扭头却不见吴春红,停约一、二分钟,吴春红才从王战胜家出来。

对于吴春红消失的这几分钟的细节,记者在另外两个证人王战胜和吴某轩的证词中看到了更详尽的表诉信息。

据王战胜称,当天早上吴春红和王某轩交完电费后,是同时走出其家堂屋的。不过约一分钟后,其听到外面响了一下,扭头看到吴春红在其厨房的窗户下。

同时,证人吴某轩的证言也证实,其于王战胜儿子出事前一天早上,看到吴春红和王某轩一起走着。

记者从刑事裁定书中还了解到,吴春红在公安侦査阶段的供述证实,在交完电费后,其和本村的王某轩一起走出王战胜家堂屋门,趁王某轩走出大门,院内无人之机。其溜入了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携带的鼠药投入了王战胜家厨房案扳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将鼠药包装袋装入裤子口袋内,故意拿起厨房窗户上的马达轮弄出声响,然后走出了王战胜家。

同时,记者还注意到,据吴春红交待,鼠药是2004年麦收前其在张庄村传喜的代销点所买。

由此,河南省高院驳回了吴春红的上诉请求,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晨峰等人13737.5元。”的判决。

4次判刑,3次发回重审

正当所有人以为这起“投毒案”算是尘埃落定的时候,2016年6月份,吴春红在此向河南省高院递交申诉状,并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销裁定,宣判自己无罪。

而在此之前,“投毒案”已经经历了4次判决和3次撤销重审的过程。

记者从吴春红代理律师李长青处了解到,河南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曾因为该案有过5年的“拉扯”。

案卷显示,2005年6月2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49号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吴春红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424号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2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33号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吴春红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343号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32号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吴春红又一次提出上诉。

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271号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11月1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70号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吴春红仍旧提出上诉。

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8月6日,吴春红被民权县看守所送入河南省豫东监狱至今。

记者从上溯审判材料中看到,吴春红数次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无罪,并且对自己无罪的原因做了详尽的说明。

代理律师到河南省高院问询相关情况

在吴春红自写的申诉材料中,吴春红称公安机关在经过调查、取证、鉴定后,认定孩子是被毒鼠强毒死的。但是其中有很大的疑惑和漏洞。

其中包括,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70号判决中显示的,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晨龙(时年3岁)、王晨峰(时年6岁)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晨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晨峰经抢救脱险。两个孩子同时吃的饭,为何一个在早晨7点钟左右中毒死亡,另一个却在中午放学后(12点左右)中毒?若说第二个孩子是中午中毒的,那么早上吃的为什么没有中毒;再者,第一个孩子(王晨龙)中毒已经送往医院,已知道吃了有毒的食品,那时王战胜夫妇已经回到家中,为什么不收起孩子所吃的食品,怎能让第二个孩子(王晨峰)再次中毒呢?

同时,民权县公安局认定14日早上投毒于厨房的面粉中,那么,15日早上王战胜(王晨峰之父)才把豆糁从堂屋端进厨房(办案人员勘察时提取的生豆糁、炒豆糁均含毒),豆糁的毒又从何而来呢?况且厨房中的小米瓢面粉配着豆糁全部煎成面饼,在公安勘察时又出现小米瓢带毒的面粉、带毒的豆糁,这又从何而来的呢?

在鉴定中,面粉、面饼、豆糁中均含毒,但是,当时做饼用的炊具在本案中没有出示鉴定结论。毒面饼来源锅具,锅具中应当有毒的残渣,锅具上没依据证实有毒的残留,怎能证实做饼前面粉中有毒呢?如果孩子吃了别的食品中毒后,有人故意在面粉中、豆糁中、面饼中投毒造假呢?锅具上没有毒的残留,岂能认定15号早上王战胜在做饼时,面粉、豆糁、面饼中是不含毒鼠强的?

由此,吴春红认为自己被判投毒是错误的。

除了投毒的物证,吴春红还对警方侦查的过程表示了怀疑。

吴春红在上诉状中表示,民权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侦察期间,没有实事求是。从证人证言存在许多人证明孩子吃方便面了,胃内容物在鉴定时,为什么也没有方便面的迹象,方便面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办案人员并没有提取孩子吃过的方便面剩余物,而是取同箱中的其他方便面作以鉴定。

对于吴春红的上诉状,李长青律师表示吴春红所掌握的情况很详细,也充分说明了吴春红对于自己无罪的态度。

“4日上午,我会到河南省高院去了解上诉的情况。”李长青律师回应记者称,接下来准备为吴春红做无罪辩护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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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廖谨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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