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求赚钱商机,河南男子刘某(化名)竟在朋友圈贩卖“三无性药”,还含国家保健品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
2018年9月,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等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以其销售价款的三倍数额支付赔偿金280余万元。
2017年上半年,刘某在参加展销会时看到一张销售各类口服“性药”的广告宣传单,正常市场价几十元到上百元一粒的“性药”居然只要几毛钱。
瞄准“巨大商机”后,刘某联系到“批发商”,批发了大量的男性口服“性药”。起初,刘某开始在某网购平台销售这批“性药”,待该平台严查整治后,刘某放弃了网店,转战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微商。
此后,刘某每天都会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各类男性口服“性药”的照片、视频。浙江诸暨阴某(化名)等人看到了广告后,多次向刘某批量购买这些“性药”,之后又通过朋友圈和实体店进行售卖。
2018年1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办案人员从刘某的仓库搜查出各类“性药”97种,合计40余万粒。经核查,刘某共计向阴某在内的全国各地客户数十人批发销售,涉案金额达94万余元。
据了解,这些“性药”外包装上并无药准字号,其中部分还系小作坊违规生产、灌装、包装。涉案97种性保健品经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即国家保健品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
诸暨人民检察院介绍,刘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固然会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追究刑事责任仅限于被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了更有效地救济全国各地消费者被侵害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遏制食药品安全领域、特别是网络食药品领域犯罪的发生,该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22日,当地法院判决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判决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诸暨市财政局指定账户交付赔偿金280余万元。而针对刘某下线其余销售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也已经陆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而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2019年1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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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