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许某在荣成抢劫他人十元钱,给自己带来了三年牢狱之灾。近日,山东荣成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男子许某,现年51岁,无业。2016年5月25日凌晨,许某来到荣成汽车站,准备乘车去威海。见出租车司机张某停在路旁,许某上前询问价格,后因觉得太贵,许某表示不打车。转念想到身上钱不够,许某顿时起意,拿出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对准张某,向张某索要10元钱,张某害怕便交给许某10元钱。许某走后,张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将许某抓获。
荣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抢劫10元钱 为何会换来三年刑罚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会受到从重处罚。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使用壁纸刀威胁司机张某,虽只抢走了10元钱,但其已构成抢劫罪,就必须受到刑罚。所以,切勿一时冲动,因小利而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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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姚陌陌 )